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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 坊 福 建 商 会 章 程
来源: 时间:2013/5/31
 

潍 坊 福 建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潍坊市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Weifang City,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福建省的投资者在潍坊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民企与政府、民企之间关系,起到纽带与桥梁的作用,沟通信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两地经济发展,为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潍坊市工商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潍坊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潍坊市工商联、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促进潍坊与福建省及其他地区的多边经济合作,为两地的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办企业,联合经商积极地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为会员搭建创业发展平台。
(四)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活动,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友好往来和精诚合作。

(五)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服务。                                                                (六)为会员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七)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现代化经营管理知识更新经营理念,逐步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运筹能力。

(八)开展会员之间的活动,交流经验,畅谈心得,表彰先进,为潍坊建设做出贡献。
(九)鼓劢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投身慈善事业,参与扶贫救灾等公益慈善活动,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宣传并向社会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和个人,不断提高杰出会员的社会地位。向有关部门推荐杰出人士,争取在各级人大及政协组织中作出政治安排。
(十)为会员在住房、食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
(十一)加强与福建省党政部门和各界人士,福建省总商会及兄弟省市异地福建商会的联系及交流。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

(四)在潍坊区域内注册经营的闽籍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 获得被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
) 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能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接受本会监督
(七)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6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潍坊市福建商会

                                                           2011年0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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